近日,庆云县检察院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参加高考的学生给予人性化处理,积极与公安部门协商,将此案推迟到高考结束后再移送审查起诉,使这名学生以正常的心态参加了高考。
2008年8月17日9时许,利用暑假进城务工的刘小明 (化名)骑电动车沿庆丰路自西向东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不慎将前方同向行走的程某撞倒,造成其颅脑损伤,在当地几家医院多方治疗无效,于同年12月13日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该事故应由刘小明负主要责任。同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随后,刘小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29日,庆云县公安局以刘小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庆云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受理此案后,深入刘小明所在学校、村庄和辖区派出所,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没有发现他有违法违纪方面的记录和反映,在学校和邻里间口碑很好。检察官还了解到,刘小明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现为庆云县第一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已报名参加高考。该院分析认为,如果检察机关立即受理此案,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依法履行告知、传唤等法定手续,这不仅会耽误其学习时间,分散他的学习精力,而且还会造成其心理压力,影响其高考,甚至影响孩子一生的前程。为追求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庆云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本着一个原则:对刘小明的学习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使他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高考备考。他们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寻求最佳办案方案。5月4日,双方确定待高考结束后再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得知孩子还能参加高考,刘小明的父亲感激地说: “孩子闯了这么大的祸,俺们全家都以为他的前途完了,真没想到孩子还能有机会考大学。今后俺一定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6月11日,在刘小明高考结束后,该案移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杨希忠 胡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