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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单位财物 被判四年徒刑
作者:张炜琰刘印江
  德城讯 某单位员工私自将公司财物当作废品卖与他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6月15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邱某在德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电工期间,趁单位下班时间,将该公司仓库内外存放的潜水泵10台、球阀80个、电磁阀60个等物品,分多次按“废品”偷卖给收购废品的小贩,得赃款2000余元。经鉴定,其盗卖物品价值共计22610元。2007年4月底,其不法行径被发现后逃匿,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网上通缉。今年2月19日,邱某在德州火车站乘车欲外出打工时,被车站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属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炜琰 刘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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