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谁动了我的房子?
  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了多年的楼房,突然有一天就变成了别人的房产。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楼房被偷偷过户而引起的张女士状告某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离婚方知房易主
  1988年,张女士与杨某登记结婚。1995年,他们花8万余元够买了现在张女士居住的楼房,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女士才得知,早在2000年杨某就瞒着她把房子过户给了一家投资公司,这4年来杨某每月都向投资公司交纳房租。原来,杨某的哥哥向投资公司贷款时,把张女士居住的房子及他人的房子一起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由于生意失败,杨某的哥哥无法偿还贷款,张女士居住的房子被作价抵偿给了投资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张女士得知自己居住的楼房已变成别人的,就找到投资公司、房管局协商追讨。因协商无果,张女士于2005年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杨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7年3月,张女士认为案子无胜诉的希望,为争取退回部分诉讼费,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突然被诉侵权

  2008年3月,投资公司又将张女士居住的房屋卖给了韩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1995年至今,张女士一直居住在此房内,2008年6月,韩某以张女士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搬出房屋。
  得知韩某诉自己侵权后,张女士认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在没有共有人签字同意、价格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产管理局不应当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7月,张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投资公司和韩某的房产证,因为已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8年8月28日,张女士以房产管理局的两次颁证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投资公司和韩某的房产证,恢复自己的房产证。2008年9月2日,房产管理局对张女士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不能注销投资公司和韩某的房产证。张女士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张女士不服,以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管理局的答复是对申请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基于张女士的申请,就先前的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告知,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不具有可诉性,张女士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张女士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张女士不服,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侵权人一死一“傻”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主审法官表示同情,建议张女士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直接侵权人进行赔偿。但张女士却说,民事追偿实际上无法实现。
  侵权人之一杨某的哥哥在生意惨败之后突然去世,给家里留下一屁股债;而另一侵权人杨某在精神、经济双重重压下,变成了半痴半傻的人,生活都无法自理,全靠姐姐接济照顾,这种情况下怎么向他们要求赔偿?
  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张女士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已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帮助张女士维权,但她目前仍然固执地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能够纠正房管局的错误。
  法官说法:
  张女士的遭遇值得人们同情。一般情况下,张女士可以直接起诉其前夫杨某侵犯财产所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但由于现在其前夫已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已,张女士试图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在民事诉讼没取得结果的情况下,她想到了行政诉讼,想通过这一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但为时已晚,她忽略了法律关于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错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机。她的教训大家应当吸取。维权要及时,也要选择正确的维权之路。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夏馨 冬梅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谁动了我的房子?
  本文所在版面
【第 6 版:法制】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