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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狗咬伤父母须担责任
作者:狼狗
  案例回放
  5岁幼童在家门前玩耍时,突然被邻居家的狼狗咬伤。孩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受伤孩子的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承担相应责任。
  2008年7月13日晨,晏城镇某村的5岁儿童强强正在自家门前空地上玩耍,此时在空地上除了强强家的两条狗之外,村民李某夫妇饲养的一条狼狗也正在觅食。突然这条狼狗野性大发,将强强当作猎物,一下扑了过去,张开血盆大口对准孩子的右脸撕咬,强强发出撕人心肺的哭声。大人们闻声赶来,急忙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2600余元。事后,狼狗的主人李某已支付强强1100元医药费。
  强强的右侧颞部被狗咬伤,经医院清洗缝合后,留下了畸形疤痕,今后尚需进一步进行手术整复治疗,由于受狼狗撕咬惊吓,他夜间常啼哭不止,浑身擅抖。强强的父母悲痛万分,于2008年11月8日一纸诉状将狼狗的主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被狗咬伤是事实,但当时原告蹲在自家门口与3条狗在玩耍,不能确定就是我家的狼狗咬伤原告,且事发时没有其他任何人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强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等于不能正确表述意志,他对自己被狼狗咬伤的情形应该是刻骨铭心的,故原告指证被告所饲养的狼狗将其咬伤的陈述应予采信。被告主张除原告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是被告的狼狗咬伤原告,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受伤与狗的撕咬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当时现场有3条狗,两条是原告的家狗(土狗),一条是被告的家狗(狼狗),按照动物的习性,狼狗咬伤原告的可能性远大于土狗咬伤。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伤非其饲养的狼狗所致。但被告在本侵权诉讼中,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是其所饲养的狼狗咬伤原告,以及证明原告在损害发生时存有过错。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强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年仅5岁的幼儿单独在门外逗留,对导致本案发生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过错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一切损失的80%计32357.45元。监护人强强的父母承担2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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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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