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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转让无形资产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

  案例回放:
  2008年1月,某企业向S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5‰,并已以该企业的资产抵押。前不久,该企业与他人签订协议,低价转让了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商品使用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S公司提出异议,该企业则认为所转让的仅仅是无形资产,与债务抵押没有关系,且其它动产或不动产都没有发生转移,S公司无权干涉。受让人也明知却对S公司的意见不予理睬。而实际上该企业是在逃避债务,其如此折腾也已导致资不抵债。S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撤销?

  律师说法:

  某企业的行为侵害S公司的利益,S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关键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本案中,S公司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一方面,虽然某企业转让的仅是无形资产,但这照样有着经济价值,其转让明显降低了该企业的现有财产价值;其次,该企业的目的是逃避债务,表明他们低价转让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再一方面,该企业行为的结果已导致自身资不抵债,致使无法清偿S公司的债务。
  □江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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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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