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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2月31日,德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监督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意见》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使常委会能够更好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本报记者就我市贯彻实施《监督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麻然华。
  记者:《监督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监督意见》是严格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些规定都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对“一府两院”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职能。
  记者:出台《监督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几年特别是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政治法律素养,都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这种形势下制定《监督意见》,就是为了通过明确规范人大监督制度,完善和优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从而促进被监督对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打造区域经济文化高地。
  记者:《监督意见》经历了怎样的酝酿制定过程?
  答: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实施,它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保障 《监督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相关工作意见。为此,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在认真学习 《监督法》,考察借鉴外地人大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 《监督意见 (草案)》,并就该草案广泛征求和听取了人大代表和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研究了 《监督意见 (草案)》,并原则同意。12月28日,市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辅导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就实施 《监督法》进行了专题辅导,辅导结束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雷建国就如何贯彻落实 《监督法》和 《监督意见》作了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吴翠云和法检两院的负责同志代表被监督对象作了发言。12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监督意见 (草案)》。同日,市委转发了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2009年2月1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雷建国在2008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表彰大会上再次就 《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监督意见》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监督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即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机制,通过这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怎样监督、按什么监督、用什么形式监督、如何处理监督结果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明确了“一府两院”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中,哪些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哪些是自身的具体事务等。这实质上是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进行了明确划分,从而也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记者:《监督意见》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答:为了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手段更具有刚性,监督效果更符合实际,我们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德州实际,探索推行了议后票决问责机制。即把无记名投票表决作为评价被监督机关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实行“两次划圈”制度。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票占到会人员的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不满意票占到会人员的50%(含50%)以上者为不满意;居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经第一次表决为 “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第二次表决。经两次表决均为“不满意”的,经市委同意,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部门负责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免职、撤职;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免去其职务。这一机制弥补了人大监督落实手段的缺失,提高了监督效果,有利于保障和推动党委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强化执行力、减少失误率,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记者: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多年来各级人大的经验,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第二,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三,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四,不包办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 “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监督和支持 “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第五,公开原则。 《监督法》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为人大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促进其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在贯彻落实《监督意见》过程中将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答: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 “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 “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监督职权的强化,既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的强化,更是对其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所以,在落实 《监督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将继续本着有利于充分发挥 “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原则来开展监督工作,坚持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既通过监督来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 “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但是,由于部门工作存有差异性,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部门工作票决时就会出现不同结果。另外,常委会委员多数为兼职,虽然在听取部门汇报前进行视察或调研,但由于受时间和自身工作及经历的限制,使其不可能做到对部门的各个单项工作全面系统的掌握和了解,出现不同的声音和票决结果也在所难免。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正确理解、正确对待,以良好的工作心态和精神风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共同把《监督法》的规定和 《监督意见》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工作局面。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监督意见》的贯彻实施?
  答:《监督意见》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以确保贯彻实施:一是要继续抓好学习宣传。我们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和《监督意见》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要点。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使大家全面深刻地领会 《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 《监督意见》的具体规定,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是要提高监督水平。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专题调研等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监督主体能够较全面的把握法律规定、上级政策和工作实际,从而能够站在较高的监督层面上有理、有据地开展监督。四是要增强监督实效。我们要依照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从找准监督选题入手,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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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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