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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协议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变更房产要返还
  案情回放
  任于山、任于跃、任于章系同胞兄弟,1984年,在其舅父的主持下达成了分家协议。协议载明:老院东头3间房屋归任于山所有。当年任于山因生活困难外出谋生,并将房屋交有任于跃看管。2001年,任于章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归任于山所有的3间房屋及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2008年,任于山返家索要房屋入住时,任于章却以该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为由,阻止任于山入住。无奈,任于山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自愿达成的分家协议,证明了老院东头3间房屋归原告任于山所有。被告任于章不是该房的所有者和宅基地的使用者,虽然被告任于章于2001年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但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该宅基地进行登记办证时存在明显瑕疵,原告任于山对此有异议。由于原、被告的分家协议在先且客观真实,而分家协议的证明力大于宅基地使用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宅基地的使用登记应予纠正,被告所占有原告的房屋应当返还。对于原告任于山与被告任于跃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据此,法院按照优势证据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任于章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侵占房屋,并协助原告任于山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平原县人民法院政研室 王振洁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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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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