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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影响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修改,将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会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而新的《律师法》将“后”字取消了,这就是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有可能通过刑诉法的修改得到提前,甚至有可能和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同步。再就是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新的《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关单位批准,只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随着律师会见权的扩大,侦查机关不再享有批准律师会见的权力。同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这更给适当约束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接触增加了困难。
  二、阅卷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从技术性鉴定材料到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最后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既增大了自侦工作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反贪工作的难度。
  三、自行取证权。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减少了检察院批准环节,给律师更大自由度的同时,也增加了检察机关自侦取证的难度,使自侦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律师法》的修改将促使自侦部门革新侦查思维、变革侦查模式和改进侦查方式,要主动适应《律师法》的修改,并要正确看待律师介入侦查工作,把《律师法》的修改看做提升自侦部门整体素质的机遇,努力提升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当前,自侦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案件证据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律师全面介入侦查工作等新情况,要更加注重侦查办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艺术性,积极探索侦查模式的转变,提升自侦队伍的战斗力,牢牢把握自侦办案的主动权。要提升自侦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侦查民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侦查工作的需求。
  综观《律师法》的修改,对自侦工作办案影响最大的就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展,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律师法》的修改:
  一是在办案风险加大的情形下要注意审慎决策。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增多,客观上增加了案件的查办难度和查办风险。自侦部门要重视案件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要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要高度重视首次讯问,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方面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
  二是积极认识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不要把律师视为自侦工作办案的阻力,而要把律师介入当作鞭策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动力。要摒弃过去“相对秘密和半公开半透明”办案模式,在代理律师的参与和督促下,把自侦案件侦查转向 “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每个办案环节都以程序合法为第一条件,严格依法办案,把每一份证据都取的扎扎实实,使其经得起律师的推敲和时间的检验。
  三是积极调整心态,转变侦查思维,主动适应新《律师法》的规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每个环节都思考如何和律师在法律规定之内沟通和协调,增加办案的程序意识和律师参与意识,从提升案件内在质量入手,把每一个自侦案件办成事实真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的铁案。
  四是改善现行考核制度,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学,更加贴近自侦工作的实际需求。今后应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引导自侦工作更加科学地发展。
  五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作用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共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律师法》修改的执法环境下,自侦部门应加强外部联系,积极为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强化“信息主导侦查”意识,拓展线索来源;努力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大侦查”格局,提高自侦部门调查取证、突破案件的能力,适应新执法环境下案件查处的新要求。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郭建平 金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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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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