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餐饮、医疗、教育、房产、客运、旅游、中介、装修等消费领域维权的热点焦点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现归纳如下:
1、餐饮、娱乐价格不明示有权拒付
《条例》规定,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2、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病历
根据《条例》,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医疗收费明细要明示《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标明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
3、虚假招生要退费赔偿
《条例》规定,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或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等,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4、一房两卖加倍赔偿
《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若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许可证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现象,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5、客运不得超载或途中加价
根据《条例》,客运经营者应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
6、旅游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
《条例》提出,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影印不得私藏消费者照片
《条例》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8、供暖不达标要退费
《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全额退款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10、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11、装修工程不能撒手不管《条例》特别规定,装饰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12、泄露消费者隐私最高罚万元《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3、商品两次修不好消费者可要求退换《条例》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经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禹城市工商局 张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