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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解读政策 严禁非法占地
作者:陈建民

◆①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已被撤消的工业园区内违法扩建两条机耕路,占用土地面积8.99亩。


◆③国土资源局立即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机耕路,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1万元。


◆②当地国土资源局通过日常巡查,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④事后,该市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冯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陈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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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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