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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要见官”体现司法进步
  “民告官”案件常常是“告官不见官”。为减少这一现象,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出台规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要求,让官见民,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据悉,这在该省地市级人民政府中尚属首例。
  众所周知,在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行政审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重的三大审判之一,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如今,“民”将“官”告上法庭的“民告官”现象,在官尊民卑的传统色彩依然浓厚的我国,颇为引人注意。迄今为止,行政诉讼案件约有数百万起,原告胜诉的比率在60%以上,在农村接近50%。近几年,伴随着城市的开发过程,拆迁诉讼案件也很引人注目,这类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30%,因拆迁补偿金额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今后可能还会增加。为强化依法行政,增强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南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市,此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与居民出现更多的纠纷。为了严格落实这项制度,规定将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毋庸置疑,该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十六大以来,尽管中央一直强调“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干预法院公正办案,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等现象依然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南阳市之所以出台这项制度并能有所创新,完全是执法理念进步的表现,是与老百姓换位思考的结晶,是设身处地体察基层百姓弱势处境的具体表现,是真心真意“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大举措。所以,南阳市的这个创新,贵在“想民所想,急民所急,解民所难”,尽管它虽“不能解决‘民告官’的所有难题”,但至少这个规定能使行政首长提高对依法行政的感性认识,更加深切地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进而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法律因时而变,法制建设必须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必须突出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而在社会逐步稳定和成熟的时期,则有必要追求法律条文的极度严密。中国的法制建设正是走着这样一条由简单到成熟、循序渐进的发展之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寻求有机的平衡。同时,法律也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必须保持良好的动态平衡。
  南阳市此次出台“民告官要见官”的规定可以说是“与时俱进”的,是中国20多年法治历程的经验总结的具体表现。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没有 “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理念作为支撑和目标,这种法律就不可能成为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基础。南阳市出台 “民告官要见官”的规定其实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现实表现,在表明了南阳市实行法治的坚定信念的同时,也昭示了该市坚决反对特权,坚定实行法治的决心。当然,正如南阳中级法院院长王树茂所言,南阳市政府在河南省市级政府中率先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也让笔者想起了中国古代大诗人屈原的一句万古流传的诗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深信,只要各级政府能够崇尚法律、尊重司法权,如南阳市人民政府一样,放下官架子,坐到法庭上,让“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与法庭告别,那么不论法治的道路多么崎岖,法治之光必将灿烂辉煌!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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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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