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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赔妻抚慰金3000元
  案例回放:
  2008年4月22日。李某因与其他女性非法同居,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与其妻王某离婚,并赔偿无过错方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李某与王某1988年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1990年生一男孩。1997年李某开始经营饭店,期间,李某先后在多处租赁房屋与女青年刘某长期非法同居,之后对家人比较冷漠,对还有疾病的儿子也不予关心、照顾。2005年,李某曾向齐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1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孩子的医疗费、差旅费等共计2万元。
  在庭审中,李某的父亲出庭证实,李某确实与女青年刘某长期在外租房同居,老夫妻俩也曾为孙子的生活费到处找李某,并把李某和刘某堵在屋里等,李某也承认与其他女子有婚外关系,但认为未长期同居,不同意赔偿王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较长时间同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给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予进行适当赔偿。
  据此,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张玉成 房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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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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