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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
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
作者:刘臻实习生黄娟
  本报讯 为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下发通知,确定在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通知》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进行备案。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性质发生变更后,应在用人单位名称、性质发生改变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通过掌握备案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从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劳动用工情况,为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 (记者 刘臻 实习生 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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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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