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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维护食品安全需要政府更积极作为
作者:时评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表示,我国将强化政府质量管理,对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产品全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产品纳入产品认证目录,重点发挥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基本功能。
  民以食为天,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基本生存和幸福生活的权利,是每个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而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却可能是理论上最为有效,但在实际实施中受到质疑最多的制度。
  舆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准入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在中国全面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语境下,政府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常被视为对市场规律的不当干扰而受到质疑;二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性的怀疑。即在市场准入制度适用的范围内,那些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否受到有效的监管。不久前连串曝出的药品安全事故,及随之曝光的国家药监局郑筱萸案,则在上述两个方面,都不幸提供了负面的例证。
  而我们认为,面对食品、药品等事关公众人身安全的事项,政府有责任积极作为。在这个大原则下,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在内的行政许可、监管制度,不但合法,而且必须。而面对以往的教训,需要改进、加强的,是对市场准入审核过程的监管,而不是由于存在寻租的可能而干脆取消这一制度。
  有舆论认为,在食品生产这种充分竞争的经济领域,市场法则会自发淘汰那些掺杂使假、欺骗公众的企业。但事实告诉我们,在食品、药品等人命关天的领域,市场法则的滞后效应,可能使其在发挥效用之前,就已经造成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损失。
  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被明确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而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全可以在这一条款下获得充分的合法性。至于对市场准入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及对准入企业的日常监管,则应该采取多种手段、措施进行积极的监督,而非对准入制度的消极否定。
   □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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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卫生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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