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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山东4项户籍业务“全省通办”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山东省公安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决定自2021年11月26日起,正式启动居民身份证首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户籍类证明出具和新生儿落户4项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工作。
  居民身份证首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受理范围为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户籍类证明出具受理范围为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和曾经在省内登记过常住户口的居民。新生儿落户受理范围为随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母(父)亲登记家庭户口的国内出生新生儿。受理地点包括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
  其中,居民身份证首领时,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就近派出所申请,受理地派出所为申请人采集制证信息,提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传至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制作完成后按程序转交受理地派出所或直接寄递当事人。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时,申请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就近派出所申请,受理地派出所复用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后提交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制发。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当场制发。新生儿落户时,申请人到就近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地派出所对新生儿母(父)亲户口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按照要求收齐材料、采集信息,生成业务待办事项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并负责建档备查。户籍地派出所核准无误后,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派出所。对需要居民户口簿的,由申请人按照“缴旧寄新”方式直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通过代取、寄递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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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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