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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律师证
□隋桂婷崔珠坤


  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律师证书一份,对研究律师制度的演变有重要价值。
律师制度的产生
我国古代并没有律师制度,这是由于我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手工业、商业不发达,在政治上又是专制的集权统治,不存在产生职业律师的各种条件。十九世纪中后期,这一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的法律现象才出现在中国社会。
  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规定了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及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由于当时律师人才奇缺,《章程》又规定,在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经历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者,可不经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由于袁世凯为复辟帝制,撤销大量地方审判庭,直到1917年,律师才逐步增多。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律师章程》,对律师的资格、义务、责任及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标志着律师制度的完善。
  民国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兼任官吏或其他公职,也不得经商。律师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律师本身的地位、声望等。
馆藏律师证
  1912年1月民国政府的司法部,任命了32名律师。但是那只是任命,没有颁发证书。直到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才开始有了律师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印发。
  馆藏民国时期律师资格证,规格44.5×33厘米,编号1707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资格、申请日期等,证书由司法总长张耀曾签发,发证日期为民国六年(1917)2月24日。
  据查,该证持有人赵翰臣,山东禹城人,先后毕业于禹城县师范传习所、山东全省官立师范学堂、山东省师范学堂、山东全省单级教员养成所、山东法律学校等,经审查,认为有律师资格。
民国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纵观民国时期前后37年的历史,伴随经济的发展,社会自身的进步,律师制度从无到有,渐趋定型,经历了艰难的发展过程。在某些具体制度上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如确认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严格律师资格审查制度等。
  但无论是袁世凯、北洋军阀,还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政权体制的设计是为能够有效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而服务的,律师制度只是借用“民主”“共和”“法治”的名义的工具,因此对律师执业设定了种种限制。虽然设立了律师公会,但其职权极为有限,未达到行业自治的程度,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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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文化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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