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41107期 >> 第12版:闲情
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罚



  □刘绍义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8岁的孩童,被一辆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份的高昌城,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市民史拂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 “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让我们看到了唐代处理交通肇事的具体方法。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辞这样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接受处罚——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流刑中的最高等级。
更多>>  德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罚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2 版:闲情】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