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全城通缉肇事者的微信,在市民中广泛转发。 10月27日深夜,在德兴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北侧,一辆套牌车将一名行人撞倒后逃逸,行人伤重身亡。交警部门通过微信向全市征集线索,最终锁定嫌疑人,案件告破。
近来交警部门就交通肇事逃逸向市民征集线索的报道不断。这些肇事者因何选择逃逸?他们真的能逃掉吗?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记者进行了调查。
肇事逃逸时有发生
就在10.27肇事逃逸案发生前,市民仍对一起中学生被撞身亡案件记忆犹新。
5月4日19时30分,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东路艾家坊桥东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年仅15岁的初中生遭碾压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案发后,市交警支队成立专项小组全力侦破,并第一时间在微信平台发布了 “微通缉”。民警根据现场复核、检验鉴定及其他证人提供的线索,案发后38小时就成功将肇事车辆及车主查获。
而就在这起案件发生的5个多月后,悲剧再次发生。 10月27日23时30分许,肇事司机撞人后竟同样选择了驾车逃离。案发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细致排查。同时,德州交警微警务平台发布 “微通缉”,向广大网友征集线索。最终,一辆套牌车被锁定,迫于舆论压力, 10月30日上午肇事司机投案自首。
据统计,今年类似的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我市三区就发生了14起。而随着现在高科技侦破手段的发展,交通肇事逃掉的几率微乎其微,截至目前, 14起案件全部侦破。
畏罪、侥幸成主因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在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报案,而是选择驾车逃离,原因何在?
“因为驾驶的是套牌车,怕被处罚。” 10.27肇事逃逸案件中,肇事司机刘某的一句话道出了他驾车逃逸的原因。与刘某的犯罪心理相同,恐惧畏罪成为很多肇事司机选择逃逸的原因。
有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想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有的驾驶员因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或驾驶套牌车等,怕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及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选择驾车或弃车逃逸。
此外,抱有侥幸心理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纵观近期发生的这两起案件,都是发生在夜间, 10.27案件更是发生在深夜,肇事者认为道路上车流量小,人员稀少,没有目击者故而侥幸逃脱。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雨雪雾天,现场痕迹易被破坏,办案难度大,肇事者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也有的肇事司机认为目击者在瞬间很难看清自己的车牌和车型,侥幸驾车逃逸。当这些逃逸的客观条件比较成熟时,肇事人的侥幸心理就会极度膨胀,不顾一切地选择逃离现场。
一逃了之“罪加一等”
恐惧畏罪、心存侥幸,这些都令不少肇事司机在慌乱中第一时间选择了逃跑。然而,逃与不逃,司机面临的责任哪一样更重呢?
“选择交通肇事逃逸,对人对己都不利。” 德州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张风月律师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往往可能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致重伤或者死亡;而对自己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只会加重自己的责任。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旦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就必须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未逃逸的,则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分为无责、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追刑标准、刑期远远严于未逃逸。”张律师举了个例子,如果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司机要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但如果有逃逸情节,就会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将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将终生禁驾;但交通肇事未逃逸的,如构成犯罪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之后还可重新申领。更重要的是,一旦肇事车辆选择逃逸,商业保险不理赔,肇事者将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本报记者 尹晓燕 本报通讯员 马少帅 肖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