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21012期 >> 第06版:往事
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高昌城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 “行客”靳嗔奴的 “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词,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并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案件是一个叫 “舒”的法官处理的。
  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 “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做如何打算时,康失芬表示 “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态度还算可以。意思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也就是 “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
更多>>  德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唐朝如何判处交通肇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6 版:往事】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