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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拢”医患,打一场柔性“官司”
作者:任立松本报

一位市民正走出德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任立松摄



  9月20日,副省长孙绍骋在德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研时指出,在医疗纠纷上,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成功实践——
  医疗纠纷,一个单靠医疗机构自身难以根治的顽疾,在被注入一剂 “特效药”之后, “症状”开始减缓。这剂 “特效药”就是德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调会),一个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医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医调会免费调解。这里的调解员是来自医学界、法学界调解经验丰富的离退休专家。调解成功,三方当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可以继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医调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挂牌运转以来,共受理调解医疗纠纷13件,其中10件得到有效化解,回访满意率和协议执行率均达100%。

医患矛盾的缓冲区

  医调会的目的不是判定谁对谁错,而是拉 “拢”医患,磨合双方的意见,制定出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一项来自市卫生局的调查显示,2007年至2009年的3年时间里,全市各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354起,诉诸法律解决的不足十分之一,八成以上的矛盾在种种因素的激化中升级。 “患者找医院善意商讨的少,走医学鉴定、法律途径的少,大闹医院的多”。
  原因是多方面的。打官司耗时长、成本高、谁都拖不起;去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公正性又不被认同;加之求医心切的患者家属往往难以接受治疗中出现的意外,纠纷一起,无论院方怎么解释,患者都会觉得是掩饰真相,根本无法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
  面对 “一点即着”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怎么办才好?医调会应运而生。
  曾在武城县人民法院工作长达30余年的杨洪霞,退休前历任经济庭庭长、民商二庭庭长。退休后,她被医调会聘为首席调解员。在她看来,医调会如同一道医患矛盾的缓冲区, “目的不是判定谁对谁错,而是磨合医患双方的意见,制定出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家住德城区的陈祥敏同市内一家医院就是在这种磨合之下达成共识。 9月18日,双方心满意足地在协议上签字之后,不约而同地对医调委翘起来大拇指。
  但就在过去的半个月里,双方还因医疗纠纷剑拔弩张。 9月2日,陈祥敏的儿子因感冒发烧40摄氏度。陈祥敏将儿子送到了一家医院的急诊科输液治疗。病情得到控制之后,陈祥敏又将儿子转到了离家较近的另外一家医院。 9月5日,就在这家医院输完3瓶液体之后,陈祥敏的儿子出现过敏症状,浑身发冷、哆嗦,这吓坏了陈祥敏。他急忙将儿子送到第一家的医院急诊科,经过治疗,孩子最终脱离危险。惊魂未定的陈祥敏越想越气,又是拨打市民热线、又是到卫生局投诉,“非要讨个说法”。
  陈祥敏认为,转院后的这家医院用药不当,导致孩子过敏,以后恐怕还要留下后遗症,要求医院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因输液出现任何不良影响,医院必须承担全部后果,还要求医院承担因此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
  医院提出异议: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与自身体质有关,医院大夫在治疗、输液过程中操作规范,无违规、过失之处,不应承担任何费用,保证书更是无从谈起。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陷入僵局。有人告诉他们可以到医调会试试,双方便将信将疑地把纠纷交由医调会协调。
  医调会找来了医院负责人,刚开始,这位负责人振振有理, “在医院,过敏是常有的事儿。过敏过去了,也没有造成后遗症,医生操作符合规范,还给个什么说法?这不是没事找事吗?”
  “问题是孩子在另外一家医院没事,到了你的医院就出现了过敏。如果你觉得你没有责任,就拿出没有责任的证据来。”调解员晓之以理。
  医院拿不出证据,最终答应进行赔偿。
  经过多次协调,医院赔偿了因输液反应造成的部分医疗费用600元。
  一拿到钱,陈祥敏立马找到调解员杨洪霞,非要将钱捐给医调会,“我在乎的不是这点钱,就是讨个说法”。

情与法的边界

  赔偿一分钱,也要找出赔偿一分钱的法律依据,这既是防止医院在赔付上打折扣,也是避免患者家属 “狮子大开口”
  600元的赔付,其实已经低于陈祥敏1000元的赔付要求。但是,陈祥敏却为这个 “折扣”心服口服。
  当初陈祥敏做出索赔1000元的决定,是综合了输液花销和治疗过敏的费用,也包括了陈祥敏夫妇这几天的误工费。
  医调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要求进行了评估。
  “赔偿你的钱,应该是过敏反应后的抢救费用以及你们夫妇的误工费,但不应该包括之前的正常治疗费用,因此折合下来,应该赔偿你600元。”医调会给出了最终的赔偿方案。
  这一 “照章赔偿”的方案,一经拟定,便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参与此案调解的李春华,退休前曾任临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退休之后被医调会聘为首席调解员。她告诉记者,必须始终让医患双方处于平等对话的位置,赔偿绝不能稀里糊涂,让医院赔偿的每一分钱,都要能找到法律依据,这既是防止医院在赔付上打折扣,也是避免患者家属 “狮子大开口”。
  据了解,医调会也的确遇到过患者家属毫无依据的索赔要求。曾经一位患者在某医院输液时,家属发现输液瓶内有絮状物,情绪激动的家属认为这些成分可能会对患者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院方赔偿5万元。医调会调查完所有情况之后,让患者家属说出赔偿5万元的依据, “5万块钱都赔到哪里了?这个要明确。”该家属说不上来。后经医调会多次沟通,患者最终放弃了那部分无根据的索赔。医院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退回了患者住院和输液的费用,并对患者进行了全面的免费体检,确保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纠纷才划上了句号。
  在医调会成功调解的10件案例中,处处可以看到这种 “照章赔偿”的影子。本来10件案例索赔金额高达137万元,但依法经过核算,赔偿金额缩小到了28万元。

引进第三方赔偿

  由3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纠纷调解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这既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又保证了协议的执行力
  组建医调会,德州并不是孤例。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均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然而在推进过程中,又出现了赔偿难的问题。
  究其原因,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殿亮认为,许多医疗机构没有购买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没有赔偿保证,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医调会在成立之初,市政府就一直在运作引入保险机制。目前已经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达成意向,建立共保体。共同为医疗纠纷赔偿提供保险。”刘殿亮告诉记者。
  在具体运作上,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公立医院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凡是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 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私了,必须纳入第三方调解,当调解不成再走法律程序,否则追究医院或者法人的责任;调解成功后,保险公司以调解结果为依据代行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由处于第三方位置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既缓解了医疗结构的资金压力,又保证了协议的执行力,可谓一举两得。”刘殿亮总结说。
□本报记者 任立松 本报通讯员 候胜立 马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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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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