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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月饼”背后是“变态的利益”?
  时下正是月饼的促销旺季,除了超市、卖场之外,济宁的一些健身房、酒店也促销起月饼。9月11日,记者在山东省济宁市走访中了解到,这些单位的员工兼职做起月饼促销员,而且还有人拿着自己的提成,让利给消费者。——9月12日《齐鲁晚报》
  中秋节时,一些酒店、健身房甚至邮局向员工下达月饼销售任务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是劳动者的员工,一时之间个个都成了销售人员。对于单位摊派的月饼销售任务,员工也只能使尽浑身解数,找同学、找熟人,强卖给亲戚,甚至摆地摊等。当然,销售出去的,拿了提成皆大欢喜,然而那些销售不出去的,只好自掏腰包,然后等着手里的月饼发霉变质,然后怨声连连。
  给并非销售人员的员工摊派月饼销售任务,明显有强人所难之意,如果因此扣工资之类,则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精神。那么一些单位何以还要顶风而上呢?其中原因无非一个“利”字!
  一是为单位实现销售利润。虽然时下月饼的制做成本不菲,但销售价也不低,一盒只有数只装的月饼,动辄成百甚至几百元,而酒店等单位从相关厂家进货时,显然并不是这个价,中间的差价酒店等单位拿了多少,你我虽然不可确知,全却显然心知肚明,因为这已经是公开的行业秘密。
  二是个别关系网发达,销售能力强的员工,也觉得销售月饼确实是单位给予的福利。比如山东省济宁市一些酒店,在月饼销售上,对员工就有10%到20%不等的提成。重金之下,必有勇夫。有了利益诱惑,一些员工当然也就忘记了自己是普通劳动者而不是销售员。
  抛开强行摊派月饼销售任务,对一些关系网不发达,销售能力不强的员工的伤害,以及对员工亲友的利益伤害等不提,让我们忧心之处至少还有两点:一是就月饼的“自行定制”等信息来看,其生产、销售、运输、检测等环节,都有可能脱离了食品安全等监管部门的视线,因此,其质量问题难言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二是其间暴利严重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月饼做为节令性商品,是允许有利润的,但不得有暴利也是市场经济规则下的基本要求。然而,一盒卖100元的月饼,员工能拿20%的提成,单位再拿20%的利益或者回扣,生产厂家再拿20%的利润……试问,这盒月饼的利润率是多少?是不是变相甚至变态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月饼“疯狂”,缘于利益在上,“利”字疯狂甚至是变态。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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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街巷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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