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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易操作难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摘自6月27日《新京报》
  在物质水平提高的前提下,老人很需要得到精神慰藉,而精神上的满足不仅是精神文化生活,还得有亲情的关爱,“常回家看看”与父母聊聊天,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无疑对老人是一种贴切的安慰,但是将“常回家看看”此种道德行为列入法律中,操作起来却有很大的难度。
  “常回家看看”这个“常”,就是经常,这里的“回家”是回丈夫和妻子父母两个家,一对夫妻要常回两个家,如果隔离不远自不是难事,如果离双方的父母家远,一个月看一次算不算经常?尤其是一些人家的子女在外地工作,半年或者一年才回来看一次,而更多的是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书信交流,算不算经常?这个“经常”怎么来界定?
  以笔者感受,回家不能单看次数,有的人是喜欢经常回家,每到休息日大人小孩全家人出动,为的是省时省费蹭吃几餐饭,有的隔三差五回父母家要点这,要点那;此种经常回家成了经常啃老,老人心里肯定不是个味。而有的人回家次数少,但每次都能给父母带来欢喜,带来快乐,送上无微不至的关怀,此种回家以一当十,回家不回家,关键是要看质量,而不在于数量。
  经常回不回家得看具体情况,有的人想经常回,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回不了,即使是节假日也因为工作需要,得加班加点;尤其是春运时“一票难求”,火车站人山人海,车厢内外到处人挤人,让人不敢回。因而,“常回家看看”不仅在于个人,而且社会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人能够回得了。
  再则,即使是子女故意不“常回家看看”,起诉到法庭,法官凭什么判?有没有回家又没有记录,“父说父有理,子说子有理”,不回家者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而到了此种法庭上见的地步,即使打赢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显得更为尴尬,恐怕是赢了官司,更输了亲情。
  法律是严肃的,有了法就得严肃执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孝敬的良知,怎么去判定?即使是列入法律的范围,也难约束,更缺乏操作性。
□罗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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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街巷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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