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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二)
作者:党群工作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形成和完善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作了完整表述:“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形态”成为我党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保护党员干部,使其在违反党的纪律出现苗头时就得到遏制,防止出现更大错误,达到防患于未然,实现预防与惩治相统一、治标与治本相统一的目的,使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真正落地。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纪律管党治党,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占46.7%;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占39.9%;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占7.6%;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占5.8%,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成为极少数。
  十九大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
  “四种形态”既是思想观念的创新成果,也是执纪监督的深刻变革。把“四种形态”写入党章,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重要创新。在执纪实践中,把“四种形态”有机地运用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彻到纪律审查全过程,努力实现从“管少数”向“管全体”、由“被动查”向“主动防”的转变,使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日益显现,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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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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