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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接上期)
  第五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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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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