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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鼓励产业发展财税政策节选(第五期)
  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 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二、关于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三、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加的税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摘自《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9号)
  政策咨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534—25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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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民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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