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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知识
宣传(三)
  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是怎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业、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二、什么是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三、什么是公务员?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务员有哪些基本权利?
  (1)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①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
  ②执行公务权,即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的权利;
  ③工资福利权,即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④参加培训权,即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权利;
  ⑤批评建议权,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进行压制,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⑥申诉控告权,即对有关处分决定,例如降职降薪等处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违法处理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⑦辞职权,即可以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规提出辞职,不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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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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