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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
  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统一行政裁量,依据省、市、县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近三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面向社会公示。
  一、2012年出生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后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符合《条例》规定在生育时未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8443元,城镇居民为19520元。
  2、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方未年满22周岁或女方未年满20周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6886元,城镇居民为39040元。
  3、符合条件但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33772元,城镇居民为78080元。
  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50658元,城镇居民为117120元。
  5、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01316元,城镇居民为234240元。
  二、2013年出生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后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符合《条例》规定在生育时未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9669元,城镇居民为22440元。
  2、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方未年满22周岁或女方未年满20周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9338元,城镇居民为44880元。
  3、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58014元,城镇居民为134640元。
  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16028元,城镇居民为269280元。
  三、2014年出生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后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符合《条例》规定在生育时未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0951元,城镇居民为28090元。
  2、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方未年满22周岁或女方未年满20周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21902元,城镇居民为56180元。
  3、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65706元,城镇居民为168540元。
  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为131412元,城镇居民为337080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其他年份征收标准咨询县计生局,咨询电话:0534-5332711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户,县计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534-5332711
     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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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休闲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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