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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社保
作者:王帅
  本报讯 近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据悉,在此之前,参保在职职工的死亡救济金和丧葬费由原参保单位承担,但是由于一些参保单位出现停产、破产等情况,无力承担这部分待遇,对此,我市将企业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社保,其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在职死亡参保职工的待遇领取问题,有效减轻了在职死亡参保人员家属的经济压力与企业负担。 (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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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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