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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州 市 反 餐 饮 浪 费 条 例

  (2022年9月27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用餐习惯,促进全链条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推进、单位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反餐饮浪费工作作为全链条节粮减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餐饮浪费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加强食堂管理,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检查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节约用餐。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引导餐饮企业发展健康、科学、节约型餐饮。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二)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团体用餐服务、宴席服务应当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
  (三)根据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套餐、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
  (四)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分次取餐;
  (六)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七)为两人以上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餐饮浪费行为:
  (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设置最低消费额;
  (三)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四)组织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序良俗的餐饮促销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二)提供分餐服务;
  (三)引导餐饮消费“光盘行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带走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并可以通过打折、积分、免费停车、优惠券等多种形式给予节约用餐消费者鼓励;
  (四)鼓励自助餐服务单位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视等制度,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出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从严落实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严禁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
  第十一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加工、用餐管理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一)将反对餐饮浪费纳入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二)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反餐饮浪费纳入食堂评价体系;
  (三)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
  (四)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教育机构选择委托经营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减少因个体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
  第十三条 个人在商务宴请、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等活动中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婚丧喜庆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标准。
  第十四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的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全省反食品浪费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善意提醒、劝阻,并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反餐饮浪费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善意提醒、劝阻和举报餐饮浪费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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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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