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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意见
明确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情形

  本报讯(记者尹晓燕通讯员马世利)9月7日,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等。
  《意见》明确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主要包括在行政执法主体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状况、财产清点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行政执法主体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送达行为或行政相对人的接收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等内容。
  《意见》提出,行政执法主体可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公证机构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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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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