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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
新建住宅需配套卫生服务站

  本报讯(记者唐志梅)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2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
  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设施,其中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街道所辖范围或服务人口3万至5万人,根据山东省《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建设,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根据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综合和康复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5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至1万人,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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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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