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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食品生产日期按原价3倍赔偿
作者:王露整理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先生:我前段时间在某扒鸡经销商处购买了扒鸡 2箱(12只),支付货款280元。随后发现扒鸡包装袋生产日期有问题,遂找经销商要求赔偿,但经销商以各种借口推诿不见面,我要求让对方退货并赔偿我的损失。
  答复:德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投诉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该扒鸡经销商在扒鸡保质期临界前,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鉴于扒鸡供货渠道正常,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工作人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调解被投诉人给予马先生退货,并按物品原价3倍赔偿的处理,同时适当补偿投诉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1000元。
  被投诉人当场为投诉人退货并给予相应赔偿,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王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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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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