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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评选价格诚信单位
入选单位可享受优惠政策
作者:王志冕
  本报讯(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杨军志 王佐东)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市物价局、市文明办联合出台《德州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价格诚信单位。
  根据《办法》,每年3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经营类企业(机构、行业)的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参评单位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自评报告、申报单位内部价格、收费管理制度等材料。通过考核的经营者,将被授予“市级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或“德州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相关信息也将并入德州市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数据系统,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评选实行分级动态化管理,被评为“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的可参加“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此外,“价格行为规范化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届期制,届期为2年,届满后将重新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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