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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员工及社会资金——
非法吸储近两亿获刑20年
作者:德鹏本报
  “本来想把钱放进公司获得更多利益,可是却血本无归,现在后悔也晚了。” 5月29日,宁津县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刘先生谈及被非法集资所骗的经历如是说。
  事情起源于2009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购得土地24亩,出让价为3879.90万元。当时企业号称注册资金1100万元,实际仅有现金330万元,资金缺口约3000万元。为筹集资金,傅某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承诺高息月付,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刘先生等员工纷纷注资,共计200多万元。后经口口相传,融资范围由公司内部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及社会人员,借款额从几万元至几千万元不等。借款后的几个月,傅某还可以按时还息,后因利息太高无法偿还,造成了资金链断裂。受此影响,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无法按期交房,导致200多户购房者利益受损。
  2012年,该公司部分员工和购房者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经调查,从2009年交纳土地款那天起,傅某就开始在社会募集资金,至2010年7月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一直以社会高息集资维持公司运转,利息按月计算,月利率介于6%和9%之间。截至2012年5月31日,傅某共吸储资金近两亿元。经过公安等部门的努力,目前购房户已入住,傅某所借大部分款项也正在追回中。
  近日,傅某因涉嫌逃税罪、虚假出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本报记者 德鹏 本报通讯员 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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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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