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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新规
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
作者:张志宁
  本报讯 (记者 张志宁 通讯员 战莹)近日,市发改委、市编办联合印发通知,规定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通知明确,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取消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18项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作为政府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要求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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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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