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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声音”将可申请商标注册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下列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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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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