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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
四大“利好”惠企业职工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民生、政府、企业都是系统的一部分,《社会保险法》作为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它的颁布实施必然会对各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对于广大企业职工朋友来说,《社会保险法》无疑会让他们分到比原来更多的“羹”。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参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社会保险法》中“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后延”的规定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既能保障职工利益,又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的这部分费用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
  三是退休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职工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显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四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 《社会保险法》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李根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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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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