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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361名孤儿领救助款
社会散居孤儿、集中供养孤儿每月分别600元、1000元
作者:王秀青
  本报讯 (记者 王秀青 通讯员 刘倩倩 别翠清) 4月11日,夏津县雷集镇三教堂村6岁的孤儿王淑敏收到了县民政局送来的第一季度救助金1800元。 “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再抚养小淑敏,日子很吃力,这救助金真是减轻了我的负担。 ”王淑敏的叔父王振合激动地说。
  小淑敏的父母在2007年先后得重病去世,叔父王振合一直抚养着她,今年她被纳入孤儿救助对象范围,之后每月都能领到600元救助金,直到18周岁。跟小淑敏一样,我市共1361名孤儿被确定为救助对象,他们以后月月都能领到救助金。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今年初,我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做好孤儿生活费发放工作,明确了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为了把好事做好,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孤儿进行逐村逐户摸底调查,详细了解各个孤儿的身份信息,为每一位孤儿建立档案,最后确定了1361名救助对象。一季度我市共计发放孤儿生活费261万余元,以后每月的救助金将由当地民政局按时从银行直接打入救助账户。同时与每位救助孤儿的监护人签订了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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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需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至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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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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