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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已过 不予受理 这种做法合理吗?
  平原县朱先生:
  我妻弟于2009年11月去世,他所在的企业应该每月给他母亲发放补助,但是到目前为止只在过年时给过救济,没有按时发放补助。我于今年4月25日咨询了平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们答复已经过了时效期,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记者调查:
  记者立即联系了平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朱先生申请的事情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合理的。且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5日之内给出书面文件,说明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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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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