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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诊所有新标准吗
作者:刘臻
  德城区刘先生:
  我是一名牙医,在三八路上开了家牙科诊所。前几日看德州日报上登了关于诊所的新标准,想问下牙科诊所是否也有新标准?
记者调查:
  就刘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到市卫生局进行了解。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牙科诊所也有新标准,标准为: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同时,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基本设备包括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另外,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为: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党报热线反映问题渠道:拨打热线电话或发送短信到15053409999;登录德州新闻网网络问政党报热线栏目留言。
  □接线记者 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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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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