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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霸王条款”须加大依法整治力度
  “霸王条款”多年以来困扰着中国的消费者。近日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再次剑指“霸王条款”,这表明国家以法治手段整治企业合同违法行为、营造健康市场环境的决心。
  依法整治“霸王条款”,我国从未停止。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明确,格式条款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条款无效。
  近日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和含义,明确了违法者最高将处3万元罚款这样的惩罚措施。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加强自律,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铲除“霸王条款”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只有依法铲除“霸王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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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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