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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为防洪安全提供资金保障
作者:市水利局供稿
  我市是一个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地区,洪涝灾害是心腹大患。河道工程作为主要的行洪排涝工程,它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道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河维费”)是河道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
  征收河维费的法律依据

  多年来,党和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了一大批防洪减灾工程,使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多年的运行,加之老化失修,多数工程带病运行,抵御灾害能力仍比较脆弱,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做出了征收河维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维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省政府128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河维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维费。德州市政府德政发[2002]23号文件《德州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做出详细的征收规定,并划分了范围:“全市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维费。”
  河维费的征收范围

  我市河维费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内有销售收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央、省驻德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河维费,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河维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这些单位驻地搬迁的,其隶属关系不变。新驻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征收机构不准越权征收;县属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河维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河维费的征收标准

  省政府第128号令规定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财政部的批复确定的,具体是,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河维费的征收方式
  河维费实行按年度征收。原则上每年一次或两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以缴费通知书为准。
  征收基数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度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计算当年应征数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县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缴费单位对征收河维费的基数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同时提供真实会计资料。
  河维费的用途

  征收河维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为防洪保安开辟的筹资渠道,目的是以河道工程防洪功能的可持续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用于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采取强制性手段使受益单位支付一定费用的管理措施。征收河维费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需要,符合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国外治理河道成功经验的借鉴。尤其是我市存在行政辖区内河道密集、防洪排涝任务重、河道失修严重等问题,为保证防洪安全征收河维费,利用经济杠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防洪意识,实现全社会关心、保护水工程的良好氛围。
  缴费单位的权益保障

  缴费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可以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缴费单位缴纳的河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缴费单位对征收河维费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缴费单位如不服河维费征收决定,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征收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水利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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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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