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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规范管理
我市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规定
作者:杨光艳
  本报讯 近日,我市专门召开公务用车控制管理工作会议,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狠刹违规超标购置配备使用小汽车歪风进行安排部署。
  为解决好领导干部违规超标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近年来我市曾两次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购超标公务小汽车进行清理。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单位仍存在执行编制管理不到位、申购程序不规范、乱挂牌照现象突出等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强调要采取坚决、果断、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购车标准和配车数量,认真解决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悉,此次公务用车控制管理工作从9月21日开始,按照先控制后清理再规范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逐步规范展开。今后,市直单位购置、转籍、过户和报废公务用车,要一律按程序进行审批。以前购置、转籍、过户的公务用车尚未挂牌登记的,一律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市交警部门不予挂牌。市直单位新购公务用车,必须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写出申请报告,填写 《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中心)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报联席会议备案审批,并凭市直单位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 《公务用车挂牌通知单》到交警部门办理挂牌手续。规定对申请新购公务用车的,要根据其工作性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本着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对新购公务用车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 “双控”;县市区、市直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一般控制在市级干部公务用车标准以下,按适当标准配备;对购置特殊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掌握,严格程序,严格审批,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各级各部门要在严格规范程序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超标配备的公务用车限期处理。市公务用车控制联席会议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审批程序、违规超标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记者 杨光艳 通讯员 杨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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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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