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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保险不等于没有风险
作者:刘国庆
  近来,有用人单位到政务大厅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销业务时,被告知:不能报销,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多数用人单位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这类待遇之前曾经报销过?现在怎么要由单位来支付了?首先,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中,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同时,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欠费是要付出代价的,不但要补缴所欠社保费,还要承担滞纳金甚至罚金,如欠工伤保险费,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是缴费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
  其次,2011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不但要补缴所欠的社保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和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上面文件都提到了“补缴”,补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因为欠费。也就是说只有按时缴费就不会产生欠费。那什么样的缴费算是按时足额,不被视为欠费?1999年1月22日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对此早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必须按月申报缴纳的,如未按月及时申报缴纳将视为欠费。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因没有按时缴费,不但要补缴欠费,还要承担滞纳金甚至罚金。如欠工伤保险费,除承担上面提到的以外,还要额外承担原本社保基金可以报销的工伤待遇,而多数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大部分费用,往往都是在治疗的初期。因此,用人单位不但要依法参保,还应按月及时缴费。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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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综 合 新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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