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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将享三项优先权 拟规定不避让校车罚款500元
  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了校车具有几项优先权,例如,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意见征集渠道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编: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信箱:xcaq@chinalaw.gov.cn">xcaq@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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