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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审结2起黄河流域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石少军通讯员赵双)近日,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2起黄河流域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进行了民事赔偿。这也是我市首例黄河流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军于2021年9月17日,在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内,用旧电瓶、逆变器、软铁丝等架设电网电野兔,电死野兔7只。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于2022年1月,携带头灯、弓弩、弹珠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在祝阿镇肖屯村等地猎杀野鸽8只。经鉴定,被告人安某军捕杀的野兔为蒙古兔,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二人捕杀的野鸽学名珠颈斑鸠,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军、王某明和杨某在齐河县禁猎区、禁猎期内实施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破坏了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该2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现场提供相关证据,法庭调查严谨细致,全程重点突出、规范有序。通过庭审,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对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法官经过审理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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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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