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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作者:齐河县妇联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制裁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弘扬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
  (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第九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志愿服务、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第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活动,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报道、专版策划等方式,经常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居民、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全社会预防、应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单位,应当对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培训,为其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齐河县妇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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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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