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副书记、县长滕双兴主持召开全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会议
县委常委、副县长石连革到违法用地拆除现场检查
土地日宣传活动
拆除现场
拆除现场
拆除现场
土地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有全天候遥感监测、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触犯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违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转让类
(一)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三、破坏农用地类
(一)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拳出击 严肃整改
——齐河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改行动工作纪实 近年来,优越的区位优势、便捷的交通条件、良好的招商政策以及“大义齐河”精神地标,为齐河县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大项目、好项目纷至沓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也随之抬头,浪费了土地资源,影响了城乡面貌。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用地势头,打响了这场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改行动攻坚战,此举开启了齐河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新篇章,一股依法用地、规范用地的血液注入齐河科学发展的脉搏。
齐抓共管,督察整改
谋事在人,成败在干。为维护好全县土地管理利用秩序,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齐河县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全力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结合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全天候遥感监测图斑核查工作,对全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摸清了违法违规用地的底数,出台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就全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逐宗建立了问题台账,并确定了整改措施、要求和完成时限,该拆除的要拆除到位,该复耕的要严格复耕到位,该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到位。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实际,就全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调度,提要求、砸任务、夯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各园区、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整治工作负总责,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狠抓落实,挂帐销号,每天上报工作进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问题一天不解决,工作一天不能停,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加强执法,保持高压
齐河县严格落实土地国策,强化执法监察,坚持用铁的手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护国土资源,强力维护全县用地秩序。
健全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将执法关口前移,信息触角延伸,出台了《关于建立齐河县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方案》,选配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实现了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全覆盖和信息渠道的畅通。设立了举报箱、开通了“12336”违法用地举报电话,建立了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答复,实现了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执法监察工作要求。
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出台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巡查制度,明确巡查区域,统一巡查台账,提高巡查频率,重点对县城周边、乡镇驻地、交通要道两侧及工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巡查摸排,通过不间断的巡查,掌握土地动态信息,使土地执法巡查全覆盖、无缝隙,不留死角。
立足长效,常抓不懈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执法监察环境,推动土地利用管理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的转变,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健全了机制,明确了责任,形成了合力。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对辖区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尤其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类名义进行现场观摩。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警示约谈、限制用地指标及暂停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健全联动机制,完善查处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职责,各司其责,协调联动,承担起共同责任主体,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每季度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三是明确问责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被约谈对象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情况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对未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齐河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打击了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动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120余台套,动用人力5000余人次,拆除建筑面积3万余平方米。
目前,齐河县的整改工作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广大群众的自觉维护下,一定能管好用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实现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双赢目标。
通讯员 宋景超 华涛 杨光泉 张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