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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窗
作者:七
  一、援助案例:赵甲在某公司已工作13年,在一次交接班时,由于接班人员的过错导致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公司在没有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对赵甲进行经济处罚,并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申请援助,援助律师经了解知道,赵某在上班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赵甲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开庭过程中,经仲裁员与援助律师的共同调解,赵某与公司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二、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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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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