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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宣传(二)
  一、什么是监护?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监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护的设立。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管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监护的终止。发生以下事实,监护即应终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成年或精神病人完全恢复健康,但如精神病人曾因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什么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失踪法定期间为两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宣告死亡的,普通期间的时间为四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两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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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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